110年 3月班 招生簡章
<請勿先繳費,以免徒增退費作業手續>
https://eec.usc.edu.tw/assets/media/fad3b5421d3924b60d2dddcee0325a9d.pdf
(一)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 110 年 1 月 15 日 (星期五) 截止報名。
(二) 一律採網路登記報名,並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04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68號1樓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兒少主管班) 收」(以郵戳為憑)
或E-mail:Sun517@g2.usc.edu.tw以供審核。
(三) 報名截止日後2週內,依錄取順序,簡訊通知合格學員於期限內繳費,逾期取消資格,依序遞
補。
審核不合格者,不得參訓,若已繳費則無條件退還全額費用。
請勿先繳費,以免徒增退費作業手續。
請下載簡章並檢附相關資料限掛郵寄,待收到錄取簡訊再繳費哦!
一、招生對象:
(一) 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具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托育人員資格或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之社會工作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者。
(二) 設籍臺北市之本國國民為優先,如有餘額供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二、報名錄取順序:
(一) 設籍本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從事兒童教育保育服務者。
(二) 設籍本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從事兒童教育保育服務者。
(三) 設籍外縣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從事兒童教育保育服務者。
(四) 設籍外縣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從事兒童教育保育服務者。
(五) 設籍本市具有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兒少安置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者。
(六) 設籍外縣市具有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兒少安置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者。
(七) 現任職於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專職督導人員、專職訪視輔導員或居家托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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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03年1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308500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托育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托育人員修畢托育專業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得遴用為托育人員。
●具備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人員。